醫院拒絕接診病人將被吊銷執業資質
來源:新華網 2016-07-13 | 我要評論
醫療機構或醫生如拒絕接診患者,造成嚴重後果,將被吊銷醫院執業許可證。昨天,首都之窗公佈了《北京市衞生計生行政處罰裁量規則》和《北京市衞生計生行政處罰裁量細則》。
裁量細則明確規定了653項行政處罰職權涉及的違法行為、法律依據、違法情節和裁量標準。依據細則,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拒絕接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,未造成嚴重後果的,處以警告;造成傳染病傳播、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,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,吊銷有關醫療衞生人員執業證書。醫療機構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未實行先收治、後結算的辦法,以費用為由拒收病人的,未造成嚴重後果的,處以警告;造成傳染病傳播、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,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,對有關醫療衞生人員,吊銷執業證書。
醫療衞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諮詢和初篩檢測的,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的執業許可證。醫療機構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,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。醫療機構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、病原攜帶者、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、資料的,造成傳染病傳播、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,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。醫療衞生機構使用的各種注射、穿刺、採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滅菌的,處以1萬元以上,2萬元以下罰款。
醫療衞生機構在發生感染性疾病暴發、流行時,未及時報告當地衞生行政部門並採取有效消毒措施的,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,造成人身損害後果的或者暴發例數大於5例的,處以1萬元以上,2萬元以下罰款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未依法履行疫情報告職責,隱瞞、緩報或者謊報,造成傳染病傳播、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,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,對有關醫療衞生人員,吊銷執業證書。
細則中對醫師和護士的職業行為也做出了明確規定。醫師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,並導致患者損害的,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;導致患者死亡的,吊銷其執業證書。醫師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,吊銷其執業證書。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3人次以上,且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3個月以上的,吊銷其執業證書。
護士在執業活動中,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且造成患者病情加重,但未造成醫療事故的,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;造成醫療事故的,暫停執業活動一年;造成患者死亡的,吊銷其執業證書。醫務人員參與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,吊銷參與醫務人員執業證書。
依據裁量規則,當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,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,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。如有健康疑問,可到全球醫院網公眾號(webQQYY)諮詢。(責任編輯:劉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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